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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防治固废污染:违规接受省外转入固废最高可罚100万元

2022-09-24来源:山东国环


近日,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条例》共5章53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后未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未制定、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宣传教育

近年来,山东省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在危险废物处置、垃圾分类、禁止洋垃圾入境、“无废城市”试点建设等多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固体废物跨省转入本省存在监管盲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均衡,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塑料制品及包装物等的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等。

山东省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制定、2018年修正,虽然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目标、内容、方式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重大修订后,《办法》已难以适应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适应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新形势,废止《办法》的同时制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势在必行。

《条例》指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污染防治目标、整治任务、保障措施,统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优化利用处置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尾矿库,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控,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积极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景区等建设。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对接和在线申报、在线办理,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中还应当明确原材料的来源。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不得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不得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不得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制定并组织落实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回收利用的奖励、扶持政策。

加强污染防治,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污染防控责任,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和能力建设,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清理清运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责任,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赤泥、钛石膏、磷石膏、碱渣、氰化尾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并实现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趋零增长。

造成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制定专项风险管控和污染治理方案,限期消除污染、修复环境;造成环境损害、公众健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指出,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分类收集废样品、废药剂、废试剂、废弃实验产生物等实验室危险废物,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采取措施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尾矿、尾渣、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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