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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2014-06-14来源:山东国环


一、《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强化运营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村镇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一是切实加快设施建设。目前,全省1086个建制镇中,有535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约占建制镇总数的50%,处理能力339万吨/日;5790个农村新型社区中,3346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占社区总数的58%,处理能力98万吨/日。823个乡镇建有垃圾转运设施,占乡镇总数的70%;6.5万个行政村中,有5万个建有垃圾收集点,占村庄总数的77%。二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污水处理方面,争取中央财政资金8.87亿元用于“十二五”期间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省财政资金拿出4.3亿元支持1000个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垃圾处理方面,省财政拿出4746万元支持 553个村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114.3亿元用于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三是强化运营管理。全省所有新建村镇污水设施均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南水北调、小清河等流域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的村镇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积极推动城市环卫管理服务向乡镇延伸,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垃圾收运体系,截至到2014年2月底全省90个县(市、区)实现了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

各地在工作中,因地制宜,或采取市场化运作,或由政府主导,大力推进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如潍坊昌邑市实施市场化战略,成立环卫公司负责保洁和垃圾收运,创造了城乡环卫一体化的“昌邑模式”,这一模式现已走出潍坊,走出山东,全国有8个省、60多个县(市、区)的城乡环卫工作由昌邑环卫公司承包接管;莱芜市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处理村镇生活垃圾,市、区、镇和村集体共同承担村镇保洁和垃圾收运费用;威海市所有建制镇全部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93%,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倍。

虽然我省的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相比,与生态省建设的目标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省政府出台《意见》的目的是:加快全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底,全省70%的建制镇驻地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小清河流域8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污水收集管网逐步完善;所有农村新型社区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村镇建立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实现“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体系。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把完善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建设“美丽山东”、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乡建设发展水平的重点工作,主要从规划建设、筹措资金、优惠政策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推进措施。

(一)加强规划建设。一是完善设施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人口状况、地形地貌等特点,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经济适用”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县域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二是合理确定工艺布局。各地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工艺布局。按照“城(厂)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靠近城市周边的村镇,可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靠近工业园区的村镇,可将污水纳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以工业污水处理带动周边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提倡相邻乡镇联合建设污水处理厂,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采用自然、生态的污水处理方式。每个乡镇要建设一个以上垃圾中转站(场),每个村庄要因地制宜建设若干垃圾收集点;距县(市、区)现有垃圾处理场超过20公里的乡镇,可依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新的垃圾处理场。三是加快设施建设。各地要依据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计划,并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项目用地,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基础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对政府投资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行为,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四是注重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垃圾收运设施要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按照“厂网配套”的要求推进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新建管道要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要根据村镇人口规模、经济实力、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购置垃圾转运密闭车辆,建立健全村镇环卫保洁队伍,确保垃圾应收尽收。

(二)确保建设运行资金。一是多渠道筹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开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合资、合作、PPP、BOT、TOT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二是适时征收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省物价、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村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指导各地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建有污水处理厂的乡镇范围内,对向污水处理厂管网排放污水的用水户,适时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在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处理的县(市、区),应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具体办法授权市政府制定。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将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调整不到位的,政府财政要给予补贴。加大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鼓励农村(社区)集体收入补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三)落实优惠政策。一是用地优惠。《意见》提出,各地应优先保障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二是用电优惠。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 千伏安以上的,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支持电厂焚烧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对发电企业按污泥处理量适当给予电价补贴。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三是税收优惠。按规定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意见》落实措施

下一步,我们重点加快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和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推进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提高垃圾收运率,确保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编制印发规划。目前我厅已编制《山东省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4—2016年)》,将建设任务分年度分解落实到具体建制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我们将按程序尽快印发《规划》,指导各地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二是积极落实建设资金。督促各地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统筹调配地方可用财力,有效整合各项涉及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运项目建设资金,尽最大努力保证乡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积极吸引社会化、市场化资金投资建设。积极利用银行贷款,为鼓励乡镇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运项目向银行贷款。组织各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争取国家相关补助资金支持。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推动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运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开展示范工程、产业化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围绕提高生活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开展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运行不正常的进行重点督察,必要时进行工作约谈和通报批评,对不能完成任务、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屡查屡改屡犯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设施建设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二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充分考虑我省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合理确定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有步骤、分阶段地规划建设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运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资源环境状况,科学确定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运设施建设的目标、规模、处理工艺、投资估算和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条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核。

四是技术适宜,经济可行。新建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与垃圾收运设施要选择“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核心处理单元应模块化、标准化、集成化生产制造,设备仪器仪表安装应便于检修,自动化程度尽量满足无人值守要求。

五是城乡统筹,区域共享。在县域范围内合理布局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设施,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保障有力”的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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