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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三大亮点

2015-03-12来源:山东国环


1月26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总体来看,《通知》中,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以及相应配套政策的落实等内容,在之前发布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等政策中都有所涉及,并被多次解读和分析。而其中还有三大亮点值得重点关注:关于收费标准的调整、差别化收费政策以及污水处理可以根据不同水质单独收费。
       首次明确收费标准利好行业发展
     《通知》中强调,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认为,这样果断的调高污水处理居民及非居民收费标准,实际上会简化目前比较复杂的听证机制,会缓解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调价方面的舆论压力和负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对甲方的资金总量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0.95元/吨达到了最低行业标准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污水处理的价格标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E20研究院执行院长、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薛涛指出,虽然0.95元/吨不及一线城市的标准,但是对二、三线城市和偏僻地区相对足够,达到了污水治理的最低行业标准。
      薛涛认为,单就二三线城市而言,如果0.95元足够,必须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首先是大中型污水处理厂,且水质标准在一级B及以下标准。其二,除去污水处理厂的全成本外,只考虑污水处理厂的管网维护费且不考虑其建设费用,其三,污泥处置方面仅考虑以安全处置为要求的填埋处置,资源化或减量化方面尚无法很好满足,基于这些因素,0.95元才能满足二、三线城市污水厂运行的全成本。他同时指出,相较于政府自运行的,社会资本以BOT形式运行的成本较低;规模越大且进水水质越好,价格越低;管网越新价格越低;土地资源越丰富,污泥安全填埋处置成本越低,需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结合这几点来分析成本。
       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此外,《通知》中明确,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薛涛认为,这也表示了污水处理费即使达到0.95这一标准也可能只满足了成本而尚不足以盈利。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既强调处罚又强调收费
      《通知》指出,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薛涛认为,这里提到的差别化收费中的“差别化”是带有罚款性质的,即处罚又收费。加大了对污水排放企业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强调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可以根据不同水质单独收费
      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许可。”傅涛指出,《通知》明确了污水处理费调价可以按照水质的不同单独收费,污水处理单位与排污企业可以形成单独的协议。
     《通知》中以园区为特点,对于工业园区聚集区,强调可以根据处理水质的不同进行差别化收费。薛涛认为,“这实际上是促进了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而这里强调的“协商”事实上是提供了更灵活的机制。也就是说,如果要统一污水处理费的话,就要统一接管标准,这就要求排污企业自己去处理。而“协商”灵活了机制,排污企业可以通过与专业的污水处理第三方企业合作,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做到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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