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
发文时间:2017-12-12
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与选址,对推进焚烧设施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提早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厂址,切实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序建设。
(一)科学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工作。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鼓励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家级城市群打破省域(市域)限制,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三)加快推进专项规划项目落地实施
(四)定期实施评估考核和专项规划调整
(五)全面公开规划选址相关信息
三、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的工作机制。省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省级空间规划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对不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前选址、有关规定相互矛盾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等进行梳理,提出修订完善建议,遇到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协调解决规划选址中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ppp项目推介、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予以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卫生)部门加强行业指导,优先开展选址审查,加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各省(区、市)编制专项规划。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专项规划之外布局建设的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负责解决。
省级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增强专项规划实施和执行的约束力,项目选址确定后,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控制周边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并于2019年开始发布上年度拟建项目规划选址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项目给予通报,其中工作严重不到位的,国家能源局将其从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中删除。有关部门将逐步探索研究把规划选址情况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督查重点。